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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原配能否追回?答案在此

2024-04-16 12:25:45

  谢某(女)与范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陈某(女)曾系某酒吧的员工。2020年,谢某发现陈某在微信上给范某发送了一张载明陈某已怀孕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并发现范某经常转款不同金额给陈某,多达近92万元。谢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范某与陈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所赠款项全部予以返还。

  陈某称双方存在经济往来,转账并非全部系赠与,并举证范某多次转款系用于酒吧等消费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范某在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谢某同意向陈某多次赠与款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侵害了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还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范某对陈某的多次转账行为,除陈某能够举证证明系其与范某经济往来的款项外,其余无证据证明具体用途部分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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